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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金融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金融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金融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金融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金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制定金融行业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金融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金融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四条  制定金融行业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  金融术语、数据元、符号、代码、文件格式等;

     (二)  金融业对通信、数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  金融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服务技术要求。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金融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所制定金融行业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金融行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管理职能有:

(一)  制定金融行业标准计划,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下同)下达标准任务;

(二)  审批、编号、发布金融行业标准;

(三)  监督、检查金融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在金融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中,金标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出金融行业标准计划建议;

(二)  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  组织制定金融业的行业标准;

(四)  统一技术审查、报批金融行业标准;

(五)  办理金融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  组织金融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八条  金标委在提出金融行业标准计划建议时,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九条  金标委按照金融行业标准计划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条  金融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作用。在金融行业标准起草、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金融行业标准,应纳入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  金融行业标准的制订、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金融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金融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金融行业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金融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金融行业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三条  金融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金融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金融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送金标委秘书处审阅。

第十五条  金融行业标准送审稿,由金标委(或其分委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审查。

金融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金融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金融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它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第十七条  金融行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编号、发布。

(一)金融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金标委(或其分委会)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二)金融行业标准的编号由金融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三)金融行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发布实施,并在发布时提出实施要求。

    第十八条  金标委应在金融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金融行业标准的复审

第十九条 金融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金标委提出对金融行业标准的复审建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金标委(或其分委会)组织进行。

金融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六章  金融行业标准出版、印刷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由金标委或其委托单位进行。

     金融行业标准的出版,应当符合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有关图书出版规定。

金融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一式五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金标委讨论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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