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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分委会)专业工作组的管理,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分委会根据证券期货业细分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建证券分委会专业工作组,专业工作组由证券分委会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证券分委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对专业工作组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证券期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

第五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第六条  指导、督促本专业领域标准的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给出论证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进行研究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复审周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就发现的问题向证券分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接受证券分委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各专业工作组设首席专家一名行使组长权利,专家若干名,联络员一名。联络员由首席专家指定。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由证券分委会委员、行业内相关领域领军人、学术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或骨干担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产生,报请证券分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负责组建专业工作组,并将工作组专家名单报秘书处备案。组内专家由首席专家推荐,从证券分委会委员单位、行业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中产生

第十三条  工作组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或间接从事所属领域标准化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标准化实践经验;

(二)对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有热情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  工作组专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由首席专家调整,并报秘书处备案:

(一)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家会议活动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职务的。

首席专家如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由本人向证券分委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证券分委会批准备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证券分委会专业工作组负责形成提案,由秘书处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工作计划;

(二)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三)应当全体表决的其它技术性事项。

第十六条  各专业工作组应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新业务、新技术的挑战,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化动态,深入研究本领域急需解决的标准化问题,提出符合证券期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专业工作组结合证券期货业业务与技术需求,对本专业的标准发展情况进行预研,提出标准立项及制修订计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首席专家将本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工作计划、报告等材料提交秘书处形式审查后,由秘书处组织委员表决或上报证券分委会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分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组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指导和督促本专业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业工作组应对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制修订各阶段标准草案研提意见,并签署《专业工作组技术审查意见表》和《专业工作组技术审查清单》等相关材料。

(一)在标准立项申请阶段,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给出论证意见;

(二)对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内容合规性、架构合理性、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给出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业工作组全体会议,由首席专家召集。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召开专项讨论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工作组在工作组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提交秘书处备案,并且每季度向秘书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证券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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