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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分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的非盈利性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编号为SAC/TC180/SC4,英文全称China Securities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简称CSISC。
    第三条  证券分委会负责证券期货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及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证券分委会的行政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分委会在标准化业务上接受国家标准委和金标委的指导和协调。证券分委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证券分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证券期货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符合证券期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  负责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标准体系,提出证券期货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证券期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已颁布的证券期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九条  协助证监会、国家标准委和金标委等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证券期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证券期货业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推荐;负责证券期货业标准化成果奖项的设立、评选和授予。
    第十二条  协助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内对口技术工作。
    (一)根据证券期货业国际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成果,审议我国向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
    (二)负责国际标准中译本的审查和汇编工作;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的技术交流和相关国际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承担证监会、国家标准委和金标委等委托办理的与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证券分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证券分委会主管单位推荐。证券分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秘书若干。
    证券分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证券分委会的组成方案,报金标委审查,并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第十六条  证券分委会委员构成:
    (一)人民银行、证监会业务及信息技术部门的代表;
    (二)市场核心机构的代表;
    (三)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代表;
    (四)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
    (五)服务于证券期货业的信息技术、投资咨询等经营机构的代表;
    (六)银行业、保险业等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七)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表。
    第十七条  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证券期货业或信息化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八条  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证券分委会主管单位确定。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经金标委审核通过后,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聘任。
    委员单位应设立联络员,作为委员单位与证券分委会的联系人。
    第十九条  委员代表单位参加证券分委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证券分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条  委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证券分委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证券分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议通过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证券分委会秘书处和专业工作组的其他提案;
    (五)完成标准审查工作,提出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支持、协调、督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
    (七)积极推进已发布标准的实施;
    (八)完成证券分委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委员在参加证券分委会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证券分委会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证券分委会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证券分委会及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证券分委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对证券分委会工作进行日常管理,领导协调证券分委会下各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由证券分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金标委审查,并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一)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证券分委会活动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变更委员,由委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证券分委会审核通过后,报金标委审查,并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委会秘书处是证券分委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证券分委会审查通过,报金标委审核并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处理证券分委会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标准的报批等。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推荐,经证券分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金标委审核并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批准聘任。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
    本届证券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技术公司”)。
    第二十四条  证券分委会可组建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组,负责领域内标准的研究、评估、认证等工作,并为标准的起草工作提供指导与建议。专业工作组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各专业工作组设首席专家一人,专家若干人。首席专家由证券分委会委员、行业内相关领域领军人、学术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或骨干担任,行使组长权利。组内专家由首席专家推荐,从证券分委会委员单位、行业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标准中心”)是证券分委会的常设机构,面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编码及标准等相关服务,行政上接受标准中心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本届标准中心设在中证技术公司。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并报证券分委会秘书处备案。起草工作组接受专业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证券分委会在重大事项上实行集体表决制。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证券分委会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后,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二)委员和证券分委会下设机构调整建议;
    (三)应当全体表决的其它事务性事项。
    提案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参与,且参与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对意见不超过参与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证券分委会专业工作组负责形成提案后,由秘书处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各专业领域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三)应当全体表决的其它技术性事项。
    提案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参与,且参与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对意见不超过参与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专业工作组结合行业业务与技术需求,对本专业的标准发展情况进行预研,提出证券期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报金标委,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
    专业工作组协助、指导和督促本专业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承担标准制修订及后期维护工作,应对标准的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组织专业工作组进行论证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报秘书处。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需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启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专业工作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证券分委会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由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对意见不超过四分之一,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参与,且参与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对意见不超过参与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会议审查,需形成“会议审查意见单和会议纪要”,附参会委员签到表,出席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会审后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启动审查阶段投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函审,应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的纸质签字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收集整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反馈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三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秘书处组织专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标准报批工作。
    国家标准需报金标委后,由金标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颁布;行业标准由金标委审批、编号,由金融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报金标委后由金标委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证券期货业标准制修订、公开、宣贯和实施工作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证券分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本年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  证券分委会应定期向金标委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国家标准委、金标委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证券分委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家标准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证券分委会的经费使用范围:
    (一)对基础标准和关键标准预研、制修订等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标准复审;
    (三)标准化宣传、培训、评奖;
    (四)标准示范建设及标准化重大活动;
    (五)工作会议、工作资料、证券分委会工作及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
    (六)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办公。
    第四十二条  标准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供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本单位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材料费、专家费、标准宣贯培训费等。
    第四十三条  证券分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证券分委会、秘书处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国家标准委提供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纳入证券分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项工作组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承担工作组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证券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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