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编码的分配、使用和发布,参照《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公募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产品,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销售和交易的产品,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产品。
第三条 编码中心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非公募产品编码等证券期货业相关编码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代理分配机构在编码中心指导下,开展特定业务领域非公募产品编码的申请确认、分配和应用。
代理分配机构应是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授权负责证券期货业特定业务领域非公募产品的管理或备案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指代理分配机构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非公募产品编码管理遵循统筹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编码中心负责制定非公募产品编码分配和管理规则,为代理分配机构提供编码资源。
第七条 代理分配机构应按照编码中心对非公募产品编码业务的管理要求,规范编码申请确认、分配和应用。
第八条 编码中心负责建设维护证券期货业非公募产品编码数据库,保障编码数据安全。
第九条 代理分配机构按照编码中心提供的数据报送接口,按时向编码中心报送编码分配信息及变更情况,并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编码中心负责在资本市场标准网发布行业编码信息。
第十一条 代理分配机构可选择通过其他渠道发布或不发布其业务领域内的编码信息。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可以对代理分配机构报送的编码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证标委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编码中心与代理分配机构应就非公募产品编码业务建立沟通机制,指定业务联系人。
第十四条 代理分配机构应积极配合编码中心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推进非公募产品编码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章 编码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每个非公募产品只能分配一个非公募产品编码,该编码应包含在编码中心分配的编码资源中。
第十六条 非公募产品编码采用6位字符编码,其中第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S,第二至第六位为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字符。合法字符集包括:a)除了I和O以外的大写英文字母集;b)0-9的10个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非公募产品编码分为四个状态:未分配状态、预分配状态、正式发码状态和废止状态,对应的编码分别为未分配编码、预分配编码、正式编码和废止编码。
未分配编码是指非公募产品编码尚未被分配的编码。
预分配编码是指非公募产品编码已被分配但尚未经代理分配机构确认的编码。
正式编码是指非公募产品编码已被分配且已经代理分配机构确认的编码。
废止编码是指代理分配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判定为无实际效力的编码。
第十八条 非公募产品编码可以回收使用,具体回收规则由代理分配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制定。
第十九条 当代理分配机构的编码资源使用率达到90%后,编码中心应及时拓展编码空间,并分配给相应代理分配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编码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