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编码的申请、分配、备案、发布和使用,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标准中心”)是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授权的基金编码的分配和发布机构。 第三条 基金编码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募集的正式批复后,通过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以下简称“标准网”)向标准中心申请场外基金募集期编码,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正式批文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 第五条 标准中心在收到编码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为相关基金分配基金募集期编码,并通知申请人。未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场外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基金部相关复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结果向标准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标准中心在收到基金募集成功备案的信息后,将募集期编码转为正式编码,并通过标准网发布编码信息。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申请材料和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基金编码不能及时分配,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担。 第九条 场外基金关键信息变更或基金撤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标准网向标准中心提出变更备案,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批文或复函的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中心对备案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内容无误的,将结果发布于标准网。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备案材料原因导致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担。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在《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为场内基金分配编码。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在分配基金编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标准网对分配的基金编码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基金关键信息变更或基金撤销时,交易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标准网向标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标准中心收到交易所备案后,通过标准网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所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备案材料原因导致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交易所承担。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正常方式申请基金编码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标准中心认可的方式传递信息,以确保基金编码的及时分配。 第十八条 标准中心每季度向证标委及中国证监会报送编码分配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标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外基金编码申请及分配
第三章 场外基金变更备案
第四章 场内基金编码备案
第五章 附则
附录1:
场外基金编码申请表
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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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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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注册登记机构编码 |
基金类别 |
份额类别 |
收费方式 |
币种 |
托管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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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1.基金部关于基金募集的正式批文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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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一个批文所涉及的所有基金产品使用一张申请表。
2、份额类别包括基金拆分与合并、ABC分级等类型,不包括不同收费方式。详见《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附录2:
场外基金编码募集结果备案表
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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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募集期编码 |
募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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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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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基金编码变更备案表
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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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基金编码 |
注册登记机构编码 |
基金类别 |
份额类别 |
收费方式 |
币种 |
托管人 |
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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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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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场内基金编码备案表
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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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基金编码 |
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批文号 |
注册登记机构编码 |
交易场所 |
基金类别 |
份额类别 |
收费方式 |
币种 |
托管人 |
基金成立日期 |
状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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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份额类别包括基金拆分与合并、ABC分级,不包括不同收费方式。详见《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附录5:
场内基金编码变更备案表
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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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基金编码 |
基金全称 |
基金简称 |
批文号 |
注册登记机构编码 |
交易场所 |
基金类别 |
份额类别 |
收费方式 |
币种 |
托管人 |
基金成立日期 |
状态 |
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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