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以下简称“参与方”)编码的申请、分配、备案、发布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标准中心”)是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授权的参与方编码的分配和发布机构。
第三条 参与方编码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及分配
第四条 参与方在获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资格后,通过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以下简称“标准网”)向标准中心提交参与方编码申请,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务资格认定的批文或批复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及副本的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条 标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为申请人分配参与方编码,并通知申请人。未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标准中心分配参与方编码后,应通过标准网发布编码。
第七条 参与方编码正式发布后,各参与方才能在相关业务中使用该编码。
第八条 参与方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申请材料的原因导致参与方编码不能及时分配、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参与方自身承担。
第三章 变更
第九条 当参与方发生机构更名、业务增加或减少、机构合并或撤销时,应在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通过标准网向标准中心备案,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批文或复函的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中心对备案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内容无误的,将结果发布于标准网。
第十条 参与方应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备案材料原因导致参与方编码不能及时分配、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参与方自身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进行编码的申请和分配,各参与方应采取标准中心认可的方式传递信息,以确保参与方编码的及时分配。
第十二条 标准中心每季度向证标委及中国证监会报送编码分配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标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参与方编码申请表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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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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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业务范围 |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 □基金销售 □基金注册登记 □销售支付结算 □结算资金监督 | ||
销售机构类别* |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其他机构 | ||
对应监督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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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
1.基金部对基金业务资格认定的批文或批复扫描件 | ||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扫描件 |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 |||
第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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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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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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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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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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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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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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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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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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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针对基金销售机构
**:仅针对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附录2
参与方编码变更备案表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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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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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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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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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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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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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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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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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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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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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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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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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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