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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以下简称“参与方”)编码的申请、分配、备案、发布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标准中心”)是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授权的参与方编码的分配和发布机构。

第三条  参与方编码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及分配

第四条  参与方在获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资格后,通过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以下简称“标准网”)向标准中心提交参与方编码申请,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务资格认定的批文或批复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及副本的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条  标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为申请人分配参与方编码,并通知申请人。未通过检查的,标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标准中心分配参与方编码后,应通过标准网发布编码。

第七条  参与方编码正式发布后,各参与方才能在相关业务中使用该编码。

第八条  参与方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申请材料的原因导致参与方编码不能及时分配、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参与方自身承担。

第三章  变更

第九条  当参与方发生机构更名、业务增加或减少、机构合并或撤销时,应在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通过标准网向标准中心备案,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批文或复函的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中心对备案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内容无误的,将结果发布于标准网。

第十条  参与方应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备案材料原因导致参与方编码不能及时分配、编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责任由参与方自身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进行编码的申请和分配,各参与方应采取标准中心认可的方式传递信息,以确保参与方编码的及时分配。

第十二条  标准中心每季度向证标委及中国证监会报送编码分配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标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参与方编码申请表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参与业务范围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        □基金销售

□基金注册登记   □销售支付结算    □结算资金监督

销售机构类别*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其他机构

对应监督银行**

 

相关附件

(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1.基金部对基金业务资格认定的批文或批复扫描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扫描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第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

 

通信地址

 

第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仅针对基金销售机构

**:仅针对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附录2

参与方编码变更备案表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变更情况说明

 

相关附件

 

 

第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

 

通信地址

 

第二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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